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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实施 反垄断法棒喝汽车行业潜规则
作者:【俞冰清,孙晓青,蒋敏华】 新闻来源:【今日早报】发布日期:【08-07-16】

    《反垄断法》8月1日起实施

  反垄断 棒喝汽车行业潜规则

    8月1日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使得汽车业骤然紧张了起来。《反垄断法》并不是针对汽车行业的一部专项法律,但它制定的“游戏规则”,却有可能对汽车行业产生重大影响。限制跨区销售、设定最低价格、配件“专供”管理,这些存在多年的行业现状,会否因为《反垄断法》的实施而寿终正寝?消费者能否从这一变局中获益?连日来,社会各界开始关注起这个就要到来的“问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律专家和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由于与《反垄断法》相冲突,现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厂家品牌授权即4S店模式,在8月1日之后将有可能因为涉嫌垄断而遭起诉。

  限制跨区销售

  当前在汽车销售中,厂家利用区域限制控制价格,限制竞争的情况并不少见。如,由于区域不同,不少地区之间的汽车存在着价格差价。同一款车,在上海市场可能比杭州市场便宜千余元甚至数千元不等。但汽车厂家实行严格的区域销售管理制度,严禁异地销售,对消费者而言这就丧失了消费选择权。有经销商透露,一旦把车子卖给外地消费者,被厂家知晓的话,轻则罚款,重则取消经销商资格。

  为了限制消费者异地购车,汽车厂家要求买车者必须提供身份证或暂住证,买车与上牌必须在同一城市。由于这种人为障碍,汽车成了区域性商品。一个离你很近的外地城市,车价很有诱惑力,你却只能望车兴叹。

  涉嫌触犯条款:

  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专家解读:

  各种商品因为地域不同而出现价格不同,这是很自然的市场现象。为保护竞争,《反垄断法》在第十三条第三款中规定,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这种做法符合国际惯例,欧盟在反垄断的相关法律中规定,汽车生产厂商划分和限制销售范围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

  最低限价

  买车还价时,很多4S店的汽车销售员都会这样告诉消费者:“这个价格是厂方要求的最低价,不能再让了,否则我们就要被罚款。”目前,很多汽车厂家都会设定一个“最低限价”,要求同城的几家经销商共同遵守。一旦突破这个价格底限,经销商就有可能被戴上“扰乱市场价格”的罪名而遭到重罚。

  有一些消费者向记者抱怨,为什么他前几天看中的一款车,价格突然一夜之间上涨了两三千元。这就是汽车厂家的“最低限价”政策的结果,失守的价格回到最低限价以上。这样的游戏规则,无疑使得消费者的还价空间有限。而对经销商而言,这样做一方面确实有利于保证他们的销售利润,但同时又剥夺了他们的自主定价权,无法根据自身经营以及市场情况,确定适当的价格。就比如在库存相当严重的情况下,如果经销商不能突破价格底线加大促销力度的话,就会面临资金崩盘的危险。

  涉嫌触犯条款:

  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专家解读:

  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就是说,经销商要取得销售权,须经厂家授权。

  这种不平等地位致使经销商在价格上受制于厂家,《反垄断法》中的这一条款,实际上明确了设定最低价格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4S店配件“专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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